购得800多盒新康泰克,按网络“攻略”制毒
经王某指导,陈某在南京、宜兴等地购买了电动搅拌机、烧杯、烧瓶、试剂等设备及麻黄草、咖啡因等原料。随后,两人在常州溧阳找地方做了两次不太成功的实验,6月初才来到南京溧水,租了间阁楼作为制毒车间。两人原先想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碱,但没成功,后来想到网上盛传感冒药里能提炼出麻黄碱,便转而使用“新康泰克”。5月底至6月初,两人分三次从镇江句容、南京溧水购得蓝色包装的“新康泰克”800余盒。
庭审中,王某和陈某均承认,截至被抓,他们共“开工”五次,制造出36克冰毒。第一次是10克左右的粉红色粉末,吸食后感觉不太好,倒了;第二次更失败,只弄出一些液体;第三次也很失败,成品是一些棕褐色的粘稠物;第四次虽然制出23克粉末,但吸食后感觉一般;第五次制出的8克粉末才算比较成功。
制毒期间,陈某多次邀请朋友到阁楼试吸他们“出品”的毒品。王某也没跟家人刻意隐瞒,妻子知道他在南京制毒后,连忙从老家赶来劝他放弃,父亲也给了他8000元用于还债,希望他不要沾毒。家人的劝说让王某一度想放弃,但搭档陈某不同意,6月底,王某决定最后一搏,他将租来的小汽车抵押出去,得款1.7万元,用其中3000多元又买了一批新康泰克,没想到还没成功就被抓了。
6月29日,房东发现出租屋内有异常的刺激性味道,向警方举报,警方一举破获了这个小型制毒工场。
一审宣判
制造冰毒超过50克,两人均被判刑15年
庭审中,王某和陈某均对检方指控罪名供认不讳,但认为起诉书认定的制毒数额过高。他们说,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4只烧杯中,较大的2只装的并非甲基苯丙胺,而是用于制毒的咖啡因(23克)和麻黄碱(31克),至于里面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他们认为是烧杯未洗净之故。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这2只烧杯内的成分进行鉴定,如果查明甲基苯丙胺含量微小,希望不纳入制毒数额。律师同时以“只有口供没有物证”为由质疑起诉书提到的36克毒品。
对于这两条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均予以反驳。检察官说:“毒品案件不以纯度计算毒品数量,烧杯中只要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就是毒品,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初衷。另外江苏省公检法部门联合规定,毒品案件只要数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稳定且一致,物证灭失也可以定罪。”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法官宣布,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两被告人的制毒数额应认定为95克。根据《刑法》第347条,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两被告制造甲基苯丙胺95克,构成制造毒品罪,属共同犯罪,鉴两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
庭外追踪
一次性出售400盒新康泰克 溧水一药店未受处罚
庭审中,法官详细询问了800多盒“新康泰克”的来历。两被告说,他们分三次购买了这些感冒药:第一次,两人在溧水等地跑了七八家药店,买到一百多盒;第二次,陈某到南京、句容转了一圈,买了200多盒;最后一次,陈某托朋友通过网络联系一家溧水药店,一次性购买了两箱400盒。“这药11块钱一盒,虽然不贵但不好买,一般药店一次只卖5盒,最后一次要不是找人帮忙也买不着。”案发后,陈某这样交代。
2008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通知要求,药店出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南京市从2008年开始实施这项“限购令”,按照规定,药店一次性出售5盒以上限购药品,顾客需到派出所开具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然而溧水这家涉案药店一次性就出售400盒“新康泰克”,非但没有登记,就连药品的用途和去向都没有过多询问。案发至今,这家药店仍未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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