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消息11月26日 因认为“中华”香烟违反《商标法》,律师汪石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其撤销“中华”商标。昨天上午,市一中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驳回了律师汪石如的起诉。
原告
去年,上海律师汪石如发现中华香烟的外包装上印有“中华”“天安门”“华表”等名称及图案。而1993年颁布的《商标法》明令禁止这些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或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文字和图形,出现在商标上,因此“中华”商标应予以撤销。由于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均被驳回,汪石如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并将上海烟草列为第三被告。
汪石如说,香烟是近年来规定的违禁商品,而“中华”“天安门”“华表”等标志是代表中华民族精神和国家形象的,被使用在香烟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应该撤销。
被告
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法》
商评委称,中华商标注册于《商标法》制定之前,而且属于已经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商标,所以不应予以撤销。
上海烟草指出,“中华”商标始创于1950年,申请注册于1952年2月,正式注册于1979年,而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
法院
《商标法》不溯及既往
本案涉及的争议商标注册日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现行《商标法》对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本案争议的主要内容。
经调查,法院确认,中华商标始创和注册于1952年2月,后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商标进行清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日是1979年10月31日。之后,争议商标经过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
而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至今,我国的商标注册法律制度经历了从196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和2001年再次修正《商标法》的过程。
其中,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均规定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法院认定律师汪石如主张中华商标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并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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