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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立法还要力行
校车安全,立法还要力行
来源: 观点中国 作者:柳凤春 时间:2011-11-28 10:43

  温家宝今日出席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称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中央和地方分担校车工作资金。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2011年11月27日18:41中国政府网)

  小智办事,大智用人,睿智立法。国外有《校园安全法》,我国也早在1999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校园安全的有关议案,而时至今日《校园安全法》也没有启动。现行法律中有关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仅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规定既不具体,又存在着一定法律空白,既不集中规范,也不成系统配套,没有具体法律可依导致每次事故之后,仅是“一阵风”的专项整顿。因此,应尽早启动《校园安全法》立法工作,通过校园安全立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将校园安全纳入常态管理。

  先有立法,后有问责。我们不难发现,涉及校园、学生安全的事件很少被问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不知道究竟是政府部门、学校,还是社区或者家长、学生自身的责任。从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措施看,方方面面的责任均有涉及,但执行中却带有明显的“应急”性质。如我们现在要对汽车制定的“危险驾驶罪”也没有详细规定、中小学生的安保措施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法律都过于虚无飘渺,没有明确学校应该做什么、当地政府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来保护学生的安全,所以应当立法以保障安全,建立一整套健全系统完善的法律来维护学校、学生的安全。

  有了问责,才有保障。甘肃庆阳、辽宁凤城的校车事故,使校车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敏感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必须积极寻找治本之策,那就是在充分吸取恶性案件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尽快按照维护权益、权责分明、惩治严明的法规和制度措施,将法律责任、事故救援、应急处理、国家赔偿等等进行全面有序地规范和明确,政府、学校和家庭不管是那一级都应立即承担责任。国家援助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后续政策要迅速出台,给予学生安全以制度保障,让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在安全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编辑:郑克姗 实习生曲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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