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职工向记者提供一份顺达公司工人工资结算表
海口网11月29日消息 11月24日下午,因年纪大、多病而不再做码头搬运工的赵成建骑着旧摩托车,戴着竹子编制的小帽,到街边的小茶馆喝茶。看似悠闲的生活,赵成建却满脸愁容,辛苦了大半辈子,如今却没能领到养老金。“我们在码头做搬运工多年了,现在人老了,落下一身的病,不能再做搬运工,却发现当年公司扣了养老保险金一直未上交,现在养老已成问题。公司应该为我们(搬运工)缴纳的部分没有交,而且从我们工资中扣除的个人缴纳部分也被公司‘吃了’。”赵成建告诉记者。
劳动仲裁超时效54名搬运工没了养老金
与赵成建有同样遭遇的搬运工还有54人,他们曾经分两批到法院起诉,但是都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其中一批就是赵成建、王涛等25人;另一批则为29人。赵成建、王涛等25人提起的“要求公司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的诉求,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赵成建、王涛等25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即“当事人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赵成建等25人和另外一批29人都没有了工作时的养老保险,就连公司从工资中扣除的那部分,也无法追回。赵成建说:“我们现在希望靠这些养老金养老,然而中间有7年的养老金没了。这样中断后,后面受雇的公司要给我们交也不行。导致我们现在没有了养老金。”
公司扣了养老保险却没有向劳动部门上交
曾是代班小组长的赵成建介绍,1998年7月,东方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海南八所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所港务公司”签订了《定产装卸计酬协议书》,由顺达公司组织、派遣劳务人员进入码头操作、装卸等任务。
于是,赵成建等25人先后于1998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20日期间与顺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年,每年签订一次。搬运工文永丰告诉记者,“25人中,在该公司工作时间长的7年,短的也有5年。我们工作那么多年,现在一身都是病,我们是后来才知道,公司扣了我们的养老险没有上交。”赵成建向记者提供了的一份2003年3月顺达公司工人工资结算表,从中看出,当时工人的工资每月在400至600元之间,公司从工资中扣除了4%的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0元;5%的电话费或其他,一般在20至30元之间。
2010年1月30日和12月23日,赵成建等人两次向东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随后工人们把顺达公司和八所港务公司告上法庭。
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顺达公司未持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劳务项目到东方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登记,也未获得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就从事“劳务派遣”活动。2005年10月13日,顺达公司的搬运工符寿全等115人(不包括赵成建等54人)向东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争议仲裁,并解决了工人的养老保险金问题。但赵成建表示,“当时并不知情,因为是不同的班次。”
省社保局:可向社保局申请强制征缴
对此,记者向海南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处了解了相关情况。养老保险处处长洪朝坤表示,如果原公司还存在,那么工人们可凭在该公司的工作凭证(工资单),确定有劳动合同关系,然后向东方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申请强制征缴。要是原公司解散或改制,那么原公司债务、债权转移给了谁,那就可以找到相应的公司。这里面还需查明的是,顺达公司扣除了工人们的自缴养老保险金(4%工资)部分到底是被公司贪污了,还是挪用了,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强制征缴时,按工人们实际领取的工资待遇作为征缴基数,如果工人领取的工资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以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东方地税:须提供参保记录
东方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卢局长表示,按照相关法律和地方条例,是可以对企业进行强制征缴,但是东方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人事局才是强制征收主体。赵成建等54名工人可到以上两部门投诉后,通过行政措施让顺达公司到社会保险事业局给工人们办理参保登记,具体信息录入系统后,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才能进行核算,并开发票,才能依法强制征收。
律师:缴养老保险不受时效限制
赵成建等25人起诉时的代理律师聂友峰指出,顺达公司还存在,因为在起诉时,该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且也到庭应诉,证明该公司是存在的。公司如果解散,要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并在报纸上登公告,然后才能到当地工商部门注销,而现在该公司没有注销。聂友峰指出,“给工人缴纳养老保险是公司法定义务,不受时效限制。”
对此,记者又采访了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得陈达虎律师。他表示,所谓诉讼超过时效的问题,只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救济,但不代表企业可以因此免除缴纳该部分社保费用(养老保险为其中一种)。陈达虎建议,该劳动者(当事人)可以向东方市地税部门的社保征稽机构求助,由该机构启动强制征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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