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记者 史瑞丽)在29日举行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二次审议。该草案新增条款对快递服务市场规范方面提出要求: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邮件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草案对邮件寄递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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