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等人持有的铁道部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海口网消息12月1日 手持近200万元到期有效债券无法兑付,在一系列追讨未果后,山东人刘平聘请律师将这些有效债券的发行方国家铁道部告上法庭,要通过法律来讨回属于自己的财富。
这并非刘平一人的遭遇。记者获知,包括刘平、靳庆华等人在内,目前共持有铁道部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计300余万元,多次申请兑付均未果。该债券于1998年即到兑付时限。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对此回应,该批债券经检验确为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但早已兑付完毕,因为当时相关工作人员的疏漏,未对该批债券做“作废”处理。“肯定不会再兑付”。
债券被鉴定为真
最早发现这批债券不能兑付的,是靳庆华,刘平的山东老乡。按照债券上标明的,这些债券是铁道部委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发行、兑付的。2009年初,靳庆华找到华夏证券的办公地址,发现这个公司已经倒闭,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他被清算组的人告知,华夏证券倒闭了,华夏证券的业务整体由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接手经营。
当时他急需钱用,因为超生,被当地计生办罚款6万余元。他拿出接近4万元债券给当地的计生部门,希望以此抵消罚款。当地计生办接受了债券并前往北京兑付。
在兑付前,这些债券作了真伪鉴定。债券的印制方为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经我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上述票面基本情况符合原样,防伪技术符合原样,票面本身应为我公司印制。
鉴定完毕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与靳庆华签订购买合同,以50320元购买本批次债券(本金37000元,利息1332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330元。合同注明为“购买”而不是“兑付”,并且在购买合同里明确写道:中信建投是基于和铁道部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收购乙方(靳庆华)持有的标的债券。
无法兑付的债券
靳庆华手上还有接近30万元的债券。他跟铁道部取得联系,希望继续兑付债券。但这一次却让他失望了。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经办洪泉表示,当靳庆华要求兑换30万元债券时,他们觉得“有问题”遂报警,北京铁路局也立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尽管从票面上看没有做“作废”处理。
他说,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有当年给华夏证券的划款记录,也有原华夏证券的证人证言表明该批次证券被兑付过。“是因为当时工作人员的疏漏,导致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华夏证券为什么倒闭?就是因为他们管理问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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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泉同时表示,此前靳庆华已经兑付的债券其实为“二次兑付,按说属于不正当所得”。
身在山东的靳庆华在2010年开始接受警方的调查。同时,北京铁路公安局将其所有债券进行扣押。今年6月24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到底是谁之过?
同时被调查的还有刘平,因为靳庆华的债券来自于刘平。其时,他的手上有相同的铁路债券近200万元。据他所知,另有同乡持有债券亦在100万元以上。
警方最后以诈骗案立案,认为刘平与靳庆华涉嫌合伙诈骗。刘平手中的铁路债券被北京铁路公安局扣押。
到11月,事情有了新的进展。11月17日,警方归还了扣押的债券,根据刘平与靳庆华的表述,警方认定这批债券的来源合法。但要求二人写下笔录,要求二人不许再兑付,刘平说,最终他们还是在笔录上签字,完整地拿回了这批债券。
要状告铁道部
拿回债券后,刘平等人即聘请律师,要状告铁道部,拿回自己的财富。担任刘平等人代理律师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他认为,如果是铁道部自身或者其代理机构存在管理瑕疵,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铁道部或其代理人承担,而不应当让善意第三人、债券合法持有人承担。
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铁道部的态度很明确,“不会兑付刘平等人持有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如果对方执意要兑付,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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