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盗窃10辆汽车 海南一临高籍犯罪团伙获重刑
海口网12月2日消息 11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符朝南等7人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宣判。这个在两年时间内盗窃10辆汽车的犯罪团伙纷获重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人符朝南、王亮、王登允、符亚马、林不丙、林生发结成盗车团伙分别在海口市及临高县盗窃汽车,主要方法为:破坏汽车报警系统,使用六角工具将车门打开后启动汽车将车盗走。符朝南等人盗得车辆后经被告人谢龙等人联系销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朝南等人无视国法,交叉结伙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联系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符朝南、王亮、王登允、符亚马、林不丙多次交叉结伙作案,每次犯罪所得均是平分或用于共同消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生发参与盗窃他人汽车1辆(案发后该车已追缴),价值31280元,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林生发在该宗盗窃中主要是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朝南、符亚马、林生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亮、林不丙、林生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车辆已追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符朝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王登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符亚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不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生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符朝南等7人对判决没意见,均不上诉。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毛雷 敖日丹 胡坤坤] [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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