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5日消息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针对“泥头车”等公众反映较强烈的难点问题,该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据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工地乱象、运输砂石车辆沿路污染、停车难是我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的难点问题。对此,《条例》参照浙江、山东等省份的做法,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依规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地应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及时清洗;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违反本条规定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要求严控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关于便民摊点的设置,以人为本、疏堵结合是我省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该负责人说,《条例》规定市、县、乡政府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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