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8日消息 “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虽然只有短短1100多字,但《条例》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这则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空白的精简《条例》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有人叫好,并呼吁推广至全国。但也有不少人对“‘重大过失’如何界定”、“诬陷救助人的罚责是否过轻?”以及“救助过程中造成伤害由谁‘埋单’?”等问题提出质疑。
———— 条例亮点 ————
救助行为将被免责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
去年以来,深圳也发生了老人在小区摔倒,却因无人扶起而死的惨剧,有分析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根据条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
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
为规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实,《条例》重点设置了举证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惊天表示,明确谁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
诬陷救助人须赔礼道歉
《条例》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规定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对此陈惊天认为,从个人观点来讲,处罚确实过低。但是对于《条例》来讲,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不宜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处罚;二是执行起来很难落实到位,因为发生争议的通常是证据十分缺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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