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8日消息 “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虽然只有短短1100多字,但《条例》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这则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空白的精简《条例》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有人叫好,并呼吁推广至全国。但也有不少人对“‘重大过失’如何界定”、“诬陷救助人的罚责是否过轻?”以及“救助过程中造成伤害由谁‘埋单’?”等问题提出质疑。
———— 条例亮点 ————
救助行为将被免责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
去年以来,深圳也发生了老人在小区摔倒,却因无人扶起而死的惨剧,有分析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根据条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
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
为规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实,《条例》重点设置了举证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惊天表示,明确谁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
诬陷救助人须赔礼道歉
《条例》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规定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对此陈惊天认为,从个人观点来讲,处罚确实过低。但是对于《条例》来讲,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不宜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处罚;二是执行起来很难落实到位,因为发生争议的通常是证据十分缺乏的案件。
———— 公众质疑 ————
被救助人受伤害该由谁埋单
《条例》规定,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真的出现重大过失,救助人要承担什么程度的责任?被救助人的伤害又该由谁埋单?有人对《条例》操作性提出了质疑。
有人提出,政府在提倡乐于助人的同时,也应该提倡科学救助,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需要技术活的救助,最好还是先拨打120或报警,让专业人士来救助,此时会救比敢救更重要,不要到头来人没救成,还将自己的命搭上。
被救者补偿未写入《条例》
救助人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损害,由谁给予赔偿或补偿,是救助行为保护立法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条例》明确,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同时规定,市政府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安排人员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救助行为具有履行本属于政府职责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行政保护措施,除了司法援助,还需一定的经济补偿、奖励等。
除了政府的援助外,被救助人也应当有补偿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条并未写进《条例》。
———— 专家说法 ————
法律有助于道德完善
“最近‘扶不起、救不起’成为社会广泛热议的话题。为何出现‘好人做不得’的现象?并不能简单地说是道德沦丧,道德不是凭空存在的,它需要制度的依托。”陈惊天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法律一方面要规定哪些事情不能做,也就是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要规定哪些事情要去做,也就是对于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要进行奖赏,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得远远不够。但《条例》在这方面率先垂范,这也是它最大的意义所在,这种立法精神应该贯彻到其他法律当中去。
“法律不能对道德提出更高要求,但法律从来不排除道德,并且在根本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博士也同样认为,法律不仅是提供法官裁判的适用方式,而且具有让普通人知道该怎么做的功能。“更重要的是,救助别人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而得以化解,从而有助于良善社会的构建。”
被救者举证让好人敢于做好事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条例》规定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有网友提出,难以实现举证。“危机时刻,被救者家属未必在身边,自己也可能是晕的,这怎么可能留有证据?”
朱虎认为,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没有超过或改变现行法律的范畴,而是对《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再次阐明。他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提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形下不应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
他说,南京彭宇案广受社会关注,就在于该案违反了基本的举证原理——救助人证明自己没有撞到老太太。这种“自证清白”带来的后果是,让许多救助人“寒心”,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去救人。
“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侵害,受害者必须提供证据,而不是由救助者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朱虎说,被救者举证避免了诬陷好人的事情,也省得“做好事前得先拍照”。“也许是对现实和法律价值的一种暗合,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法律做出阐明式的规定,从客观上有助于大家做好事。” 朱虎说。
救助免责符合无因管理制度
朱虎认为,《条例》规定,被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只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因救助损害被救助者利益承担责任的规定,也符合法律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我国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一大价值就是鼓励他人做好事,当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遭受了损失,可以向受益的被救助人请求补偿。法律还规定,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因为不够谨慎等原因给被救助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实行损益相抵的规则,减轻或者免除责。
“如果被救助者要因自己的任何轻微过失而对被救助者承担责任,这在客观上会阻遏救助这种有利于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朱虎说。
陈惊天也表达相同观点,认为不能给道义方太多的负担。“我个人认为助人者过失不宜承担责任,只有故意才应担责。”
南京彭宇案
2006年发生于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无因管理制度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它山之石
美国:“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
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美国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虽然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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