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8日消息 张女士在海口国贸一套近80平米的楼房,被人利用伪造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买卖契约,过户给了他人……张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海口市住建局告上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法院一审撤销了海口住建局为买房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买房人与海口住建局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口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撤销颁发房产证行政行为
2005年5月,张琼钰(化名)与海南中×(集团)有限公司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她以17.89万元买下海口玉沙路富豪花园一套住房,建筑面积79平米。今年3月,张拿到了证号为“海房证字第HK2569*5号”的房产证。
然而今年6月,张琼钰却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她在富豪花园的房产竟被过户给了他人!张琼钰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起诉海口市住建局,要求撤销该局给第三人李莜媛(化名)颁发的“海房字第HK2569*5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其拥有的原房产证。
秀英区法院审理查明,作为房屋产权转移的主要凭证的2011琼×证字第56*5号委托公证书,被公证处证实系伪造。今年4月,李莜媛用虚假的张琼钰授权公证书,伪造张委托王某与自己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向住建局申请将张名下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
该院认为,住建局未尽审查义务,认可了伪造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将张的房产过户给李,其行为应予纠正。
今年9月,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口住建局今年4月为李莜媛颁发的房产证。
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李莜媛与海口住建局上诉,海口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该院认为,案件焦点为住建局为李莜媛颁发的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不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李莜媛虽提供了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但根据一审法院对海口琼×公证处的调查,证明李提供的公证委托书不存在,且李亦无法提供购房的任何付款凭证,因此张琼钰委托李莜媛买卖房屋的行为并不存在。海口市住建局虽无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但其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颁证行为显然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今年11月24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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