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9日消息 三亚琼州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院的周老师近日遇到一件令她十分无奈的事情:自己从广州调到海南工作,社保关系却因两地政策不同,而难以跟着转来。
记者调查了解到,国家针对事业单位人员跨省流动的社保关系转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策。我省和其他省份一样各自为战,执行自己的缴费比例,无意间形成政策壁垒,使得事业单位人才跨省流动时遇阻。
转移社保关系遇阻
今年2月,周老师从广州体育学院调动至三亚琼州学院任教,是有编制的在岗大学教师。前不久,她按照学校人事处的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从广东省社保部门打印好“社保缴费凭证”、“社保缴费清单”。当所有材料由学校人事处转交至海南省社保局时,她收到一份通知:社保转移申请被拒。
省社保局遵照执行的政策是2010年7月29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比例参照企业参保人员的转移比例执行。
按照《办法》,企业参保人员从外省转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8%的,我省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然而,广东省执行的个人缴费政策与我省的大相径庭。广东省的标准为1994年至1996年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后每年递增1%,2003年至今为8%。因此,根据我省政策,周老师的社保关系被拒绝转移。那么接下来,她将面临的是,以前的10多年工龄全部清零,工龄要从在我省工作开始重新计算,工资福利必然受到极大影响。
夹在政策壁垒间
不过《办法》同时作了灵活处理,规定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内,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分别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或8%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原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息后,也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于是,按照省社保部门的提醒,周老师满怀希望地回到广州地税部门,准备补交差额部分本息。可是,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又拒绝了她,理由是,社保缴费不是个人想交多少就可以交多少,按照广东省的标准,她压根不欠费,不能补交。
“两边都在按照政策办事。我无法要求广东社保单位遵循海南标准,也无法要求海南社保单位接受广东标准,在两个政策壁垒之间,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周老师显得很茫然,人已经调离广州,完全不可能回到原来的单位工作,“社保关系落不下海南,工龄要从零开始重新计算,这叫我如何安心在海南工作?”
政策亟需调整完善
据了解,周老师遇到的难题并非个案。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加快,海南的吸引力与日俱增,每年都有不少来自外省事业单位的人才调动至海南工作。
“我们也希望制度健全,各省标准统一,这样免去很多麻烦。”省社保局保险关系管理处有关人员直言,像周老师这种情况,他们碰到过很多次。如果按照广东标准,将周老师的关系转到海南,那么社保部门就违法违规;如果严格遵照规定,这一类人的社保关系将不能转进来,不利于人才流动,又有悖于我省求贤若渴的大环境。
针对此事,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国家只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事业单位人员社保关系转移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省相关政策都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的确遇到了难题。以往,我省也有调入内地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转移社保关系时对方认为两地执行的标准不一,不予接收,最后在两地社保部门反复沟通协调下,事情才得以解决。
有社保研究专家指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大量人才,其中一个重要渠道便是人才的引进,社保关系转移不该“卡壳”。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我省社保关系转移政策亟需调整完善,以通畅人才流动,服务海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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