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0日消息 今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继续稳坐职务犯罪的“头把交椅”。在一些重大工程密集上马的地区,涉案人数和金额成倍增长,令人触目惊心。
“实事求是地说,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挖出的‘蛀虫’不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作案手段日趋隐秘、举报概率过低导致受贿多查处少,加之对行贿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腐败分子“安全系数”高。如何探索建立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预防机制,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100万的项目竟索贿38万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投资高、利润丰厚、竞争激烈,不法分子为争取一个工程项目,常常不惜抛出几万、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巨资作为“敲门砖”。
据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戚福成透露,该区查办的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竟然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
“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贿了,这些工程的建设质量可想而知。”赵武安表示,除了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还具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点。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曲线牟利。招标人为照顾关系或捞到好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解成一个个不需要招标的小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批报的大工程分阶段批报。还有一些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几乎没有被查处。
作案手段多样化,方法日趋隐蔽狡猾。为逃避法律制裁,行贿分子往往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名目繁多。检察机关受制于落后的侦查技术,对这种“一对一”的贿赂案件往往难以突破。
此外,涉案人员身份逐渐复杂化,且绝大多数均为单位“一把手”。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共同贪污、合伙受贿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常常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受贿罪的同时又构成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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