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2日消息(记者 谢舒)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海口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这是记者12日从海口市扶持总部经济和金融产业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新引进总部企业以予重奖和税收优惠
凡新引进注册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性、全国性企业运营总部或其子公司、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在认定当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租用办公用房的,再按市场租赁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税收方面,以其纳税市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给予60%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30%资金支持。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3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新设立或新引入的大型航运企业,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90%给予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50%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参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90%给予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前3年经营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资金支持。
设立奖励机制奖励总部企业和高管人员
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以年度纳税市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于纳税市级留成部分连续3年环比增幅超过30%的总部企业,市财政部门按照累计增幅金额的30%进行奖励。
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给予生活补助,还可享受本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本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对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办理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给予优先办理。在教育、培训、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子女入学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
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海口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特定类型或新兴业态的总部企业;在外地开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转回海口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等配套设施的总部企业,在享受用地、用房、资金支持及奖励扶持的同时,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 “一事一议”。
《规定》指出,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10年内总部不得迁离海口、不注销机构,否则市政府有权要求全额退回所享受优惠政策相应资金。《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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