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改建的三亚免税店
海口网12月13日消息 12月11日,记者获悉三亚免税店改建未报批,涉嫌侵害业主权益一事有了最新消息。11月15日,三亚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三亚城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三亚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三亚免税店”和开发商海南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免税店改建未经小区业委会同意
2010年11月13日,三亚城郊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海南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大洲公司)在三亚榆亚大道19号开发兴建三亚印象小区,面积5339.18平方米,住宅区业主334户。 2009年初,小区业主成立了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2009年5月22日,新大洲公司与免税品公司签订了房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免税品公司承租小区大楼地上一层和二层,用来建三亚免税店。随后,新大洲公司在未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和未经小区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改建。
业委会认为,新大洲公司和免税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大洲公司和免税品公司将违法占用、堵塞、封闭小区紧急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及堵塞的地下车流干道、非法改变的大楼外立面、改建的楼前广场、毁坏的绿植绿地、损坏的架空层空中花园、非法搭建的室外楼梯、拆除的两处大梁、占用的业主共有场地和公共卫生间,以及其他与当初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改建项目,恢复原状。
城郊法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三亚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的事项涉及到三亚印象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但其诉论请求均超出了物业管理的范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论经过业主大会授权。故印象小区业委会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2010)城民一初字第1656号裁定,驳回印象小区业委会的起诉。
但三亚印象小区业委会不服裁定,向三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从其组织形式和成立目的及其职责范围看,应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据此,三亚城郊人民法院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0)城民一初字第1656号民事裁定,指令城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三亚印象小区业委会预缴的上诉费500元将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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