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5日消息 12月15日上午,记者由《海南省邮政条例》发布的新闻通气会获悉,《海南省邮政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海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明确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方面突出体现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特色,规定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办齐四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首次以《条例》的形式规定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监管。
《条例》根据上位法精神,细化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是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第二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法、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第三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