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盈利数额为何增加?
记者:时军锋与部队人员签有合同,为什么还认定为诈骗行为?
孟国祥:时军锋与部队人员李金良签订的所谓合同是李金良等人的个人行为,时军锋使用武警号牌拉沙不是部队雇用、征用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首先,合同系李金良、时军锋个人行为。李金良、张新田、乐景红及武警某部都能证实,该部队同时期没有基建项目,也没有以部队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为李金良、张新田和时军锋,李、张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法人的授权委托;时军锋给李金良、张新田个人报酬,而不是给武警某部;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未经部队领导班子研究,未经正规组织程序审批,合同上面的公章是李金良私自偷盖的。
其次,该合同本身无效。时军锋等人出于偷逃通行费、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悬挂伪造部队号牌,企图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三,有证据表明时军锋明知该合同是假的。该协议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即2008年9月16日订立的,也就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时军锋就明知自己使用的是假军牌而仍然在使用,不能以合同来否认时军锋对使用伪造武警号牌的明知。
所以,被告人时军锋辩解其是与武警某部签订的合同,显然系个人行为,属无效合同,不影响对时军锋诈骗罪的认定。
记者:上次庭审时军锋声称,他们只盈利了20万元,为什么这次检察机关认为他们盈利在110万余元以上?
孟国祥:根据时军锋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时军锋拉沙每车的成本平均1130元左右(包括买沙、加油、吃饭、奖金等),每车沙卖价平均2400多元,因此每车沙的利润为1270元左右。按照现有证据,时军锋运送将近1200车沙,利润应有150万元左右,扣除铲车油钱、修车费用、工人工资等费用,盈利数额在110万余元以上。庭审也显示,时军锋供述在事发后用于活动关系的费用就高达60万元,盈利只有20万元的说法与之矛盾。
相关链接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今日再审 被告人承认有罪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