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大二男生张浩将前女友朱某杀害在卫生间并残忍地将其分尸、抛尸。其现女友雍某,次日早上帮助张浩清理杀人现场、毁灭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此前以故意杀人罪将张浩判处死刑,雍某被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宣告缓刑。张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最高院日前核准张浩死刑判决,成都市中级法院对张浩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结束了这位音乐骄子短暂的一生。
弹琴的手举起了刀
张浩出生在四川宜宾一个干部家庭。2007年,张浩考上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为了节约家庭开支,张浩第二学年开始走出校门兼职或做家教。为方便课余时间在外兼职,张浩在成都市一环路上租了一间房。2009年2月初,张浩在网上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的绵阳人朱某。二人渐生好感,逐渐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又和校友雍某陷入热恋,遂向朱某提出了分手。
2009年3月24日晚11时,朱某邀约张浩和其他几个朋友到九眼桥一家酒吧喝酒。喝完酒已经是次日凌晨2点多了,张浩和朱某进张浩出租房发生了性关系。凌晨3时许,因朱某提出恢复恋人关系,双方发生争执。张浩非常反感、厌烦,随后,他持尖刀向朱某连刺十余刀,并用哑铃击打朱某的头、面部,致朱某重度颅脑损伤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凌晨5时,杀害了朱某之后,张浩用菜刀等工具,将朱某的尸体肢解。随后,张浩两赴荷花池市场,买了两个30号的旅行箱,将朱某分尸装入。下午4时许,他开着朱某的车,分别将旅行箱抛在三圣乡、双流的郊外路边。
3月25日晚上,张浩将杀人分尸的事情告知了其女友雍某。次日上午,雍某前往张浩的租住房将房内的部分血迹擦拭干净并帮他把菜刀、哑铃等作案工具带走丢弃于学校女生宿舍内的垃圾桶。随后,张浩又打算变卖朱某价值7万多元的雪佛兰红色轿车,他最终确定了一位买家,准备以6000元的价格将车卖掉。
2009年3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称在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所小区公寓内发生杀人碎尸案。刑警大队立即立案,由分局局长亲自率队侦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浩并布控成功,抓获张浩及其帮凶雍某。3月27日晚,张浩开着朱某的车行至九眼桥遇红灯被追上来的警察当场抓获。随后雍某也归案。
2009年6月,张浩被批准逮捕。侦查结束后,该案由锦江分局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记不住过程了
经过庭审,法庭采信经成都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浩对2009年3月25日当天的犯罪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浩无患精神病的证据。
2009年9月30日,成都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张浩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决定对张浩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朱某家属损失2.3万余元。
而雍某明知张浩杀人犯罪,依然帮其毁灭证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张浩提出上诉。张浩承认分尸、抛尸,但称对朱某被杀害的原因和过程没有一点印象,请求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张浩在看守所曾向辩护律师罗和辉提出:“我杀人前后的事都记得,也知道人是我杀的,就是记不住过程了。”罗和辉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其情况类似于一种“病理性半醒状态”精神病症状。出现这种症状的人,大多数会出现凶杀、性犯罪等行为。
二审法庭上,张浩和律师都认为,去年的一次赛摩比赛是导致张浩患上“病理性半醒状态”精神病的原因。据张浩回忆说,自己去年2月17日晚组织了一次赛摩,比赛造成摩友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故。为此张浩受到朋友和社会的责难,依靠药品丙泊酚安眠,每天才能入睡两三个小时。
有罪供述是否属实
但业内人士认为:出现短暂失忆,与杀人动机和目的没有任何关系,杀人不是短暂失忆的必然结果。对于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单凭张浩一面之词,有些牵强。因此张浩在案发时是否处于“病理性半醒状态”,若真处在短暂失忆的状态下是否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要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判断。
由于张浩对自己杀死朱某的经过“选择性失忆”,这让“张浩向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属实,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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