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4日消息 记者最近从儋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从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将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根据规定,在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40%,个人自付60%,每次报销不得超过30元,一年内报销累计不超过200元。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5%、70%、60%。
此外,根据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当年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按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当年再次住院的不再执行起付线。封顶线为8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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