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8日消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委员指出,草案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需提供线索或证据,而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提供这些会很困难。
有委员建议,草案应规定法院依据侦查机关讯问全程录音或录像调查排除非法证据。
讯问“可以”录音录像建议改为“应当”
非法证据排除是这次刑诉法草案修改的新内容之一,目的是制约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对此条文,南振中委员认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他们缺乏收集执法人员违法证据的手段和措施。
“立法目的值得赞许,但很难实现。”昨日,南振中表示,全程连续讯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
他建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要以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同时,他建议将草案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也建议,上述表述中的“可以”应修改为“应当。”
此外,草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张淑琴建议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删除。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指执行率低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刑事诉讼法草案应增加“设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陈舒表示,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率最低,除了没有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外,相当部分被告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又没有建立国家救济制度。虽然一些经济较发达地方,法院通过努力,想法筹款,建立法院救济基金,但毕竟是杯水车薪,而法院的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更多的是一纸空文。
陈舒表示,建立赔偿受害人的救济基金以保证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得到赔偿,减轻受害人的痛苦,减少申诉上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保留救济基金对罪犯的追偿权,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所获得的财产予以追缴偿还。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刑诉法应细化规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方面,何晔晖委员建议,特别要对不应立案、滥用职权立案的案件加强监督。她认为,刑诉法原条文对监督工作规定得比较原则,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何晔晖表示,立案监督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一部分。过去注重对该立案而不立案方面的监督,防漏的作用发挥较充分。但是随着各类经济、民事纠纷的增加,个别单位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她建议,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立案理由错误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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