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8日消息(记者余加亮 通讯员文光利)海口市政府今天正式发布《海口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标志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级行政机关涉诉案件不断增多,且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也逐年增加。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于12月19日出台《海口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水平。
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除赔偿外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违法行政、消极应诉、不主动出庭应诉要追究过错责任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消极应诉、不主动出庭应诉等也要追究过错责任。具体情形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涉诉部门消极应诉,不积极主动配合法制部门做好应诉工作,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诉材料的;涉诉部门不主动出庭应诉或出庭后不充分履行代理人职责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追究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涉诉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要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办法》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的,应同时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依法给予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打击、报复当事人等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打击、报复当事人等从重追究过错责任。同一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因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了从轻、减轻和免予追究败诉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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