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3日消息 2011年12月29日,海口出台了《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海口市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诸多方面,在把握海口市委对海口文化产业现状与发展的战略判断基础上,针对性较强。《意见》主要体现在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土地政策、市场准入、人才政策等五个方面。
百万元奖新引进文化企业
《意见》第一条就提出,从2012年起,海口市级财政设立基数为1000万元的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同比增长幅度。
对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行业协会有关组织可给予适当奖励。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新引进的创意策划、演艺娱乐、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经海口市政府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上市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规模10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层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此外,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在土地供应、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或补贴。
文化产业领域向外资开放
《意见》第十二条提出,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培育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并实行国有文化企业、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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