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4日消息 “绿生花园小区燃气管道用户只能在燃气公司的门市以及一家指定的商场购买燃气产品,不然燃气公司不给住户供气。”近日,有澄迈县老城镇的消费者致电本报投诉,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澄迈燃气分公司存在捆绑销售行为。
市民:不买指定燃具不给供气
3日中午,记者来到位于老城镇的绿生花园小区。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小徐介绍,她本人也是绿生花园小区的住户,小区于去年2月向住户交房,到12月已经有约400户居民装修完毕入住该小区,小区内已经铺设了燃气管道。去年12月15日,燃气公司下发通知,告知小区用户燃气管道已经安装到位,将在12月底具备开通条件,但是居民家中的燃气用具一定要有适用于澄迈县的检定标签,否则无法开通。通知中用黑体字特别标注,海口销售的燃气用具是根据海口的天然气气质生产的,不适用于澄迈县。
小徐告诉记者:“和我一样在12月之前已经入住的用户有400户左右,在燃气公司的通知下发之前,各家各户已经在海口或者老城购买了燃气用具,看到通知后我们发现所有人的燃气用具都不符合燃气公司的要求,燃气公司则指定我们到其门店以及一家名叫美宁家电的商场购买,而里面产品少得可怜,我们没有办法,只能每天依靠电磁炉烧菜。”
记者以购买天然气灶和热水器为名,前往老城镇上几家销售燃气灶的店铺进行调查。在几家店铺内记者均得到一样的回答:“如果家中安装的是管道燃气就只能在燃气公司和美宁家电购买,不然不给供气,如果你家里是用煤气罐就可以到我们这里来选。”燃气公司这种规定对生意是否有影响?一家商场老板表示,老城的新楼盘几乎都是安装的管道燃气,只有老房子才用煤气罐,除非人家来换新,不然哪有生意做。
暗访:唯一销售点产品少得可怜
随后记者以购买燃气灶为名来到美宁电器商场。一林姓经理接待了记者。
林某:“先生看点什么?”
记者:“看一下燃气热水器。”
林某:“您是住哪个小区的?”
记者:“绿生花园。”
林某:“您买燃气灶没有?”
记者:“在海口买的,老板牌的。”
林某:“我建议您也看一下我们的燃气灶,我们这里是燃气公司指定唯一销售机构,如果您的燃气灶不是在这里或者燃气公司购买的话是不能给您贴检验标签的,燃气公司是不会给您供气的。”
记者看到,店铺内销售的燃气灶目前只有火王一个品牌大约七八种商品,而燃气热水器也只有火王和万家乐两个品牌4钟商品在售,林某解释说因为货还没有到,如果记者着急要的话可以安排厂家送货。
燃气分公司:其他产品无法通过检验
记者又来到了澄迈燃气分公司,燃气公司的两扇橱窗贴满了燃气用具的广告,看上去更像是一家燃气用具销售门店。记者从门缝中看到产品展示区内摆放着一台华帝B317D的燃气灶。
因燃气公司暂时没有上班,记者拨通了澄迈燃气分公司负责人陈经理的电话。记者称自己朋友在海口的店铺也有卖该型号的燃气灶,是否可以在本地使用。陈经理表示,因海口与澄迈的气源不同,该产品无法在澄迈通过检验,无法开户,他公司所售燃气灶是采集澄迈气源样本送厂,由厂家订做的。然而当记者询问两个产品有什么区别时,陈经理表示他也不知道。记者又询问在燃气公司购买一个便宜的燃气灶不使用,而使用自己购买的燃气灶,燃气公司是否可以正常供气,陈经理则表示可以,并告知最便宜的两款燃气用具为火王牌,燃气灶915元、热水器698元。
而《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律师说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记者就此事件咨询了嵩路君浩律师事务所的崔律师。
崔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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