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付某,男,35岁,曾因犯抢夺罪被判过两次刑,2008年7月刑满释放。凌某寿,男,47岁,也曾因犯抢夺罪被判过刑,2006年4月刑满释放。
刘付某和凌某寿两人出狱后,又狼狈为奸、重操旧业,再行抢夺勾当。2011年5月11日,刘付某和凌某寿驾驶一辆摩托车在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琼山中学前,趁坐在电动车上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抢走陈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1万多元。
次日,刘付某和凌某寿又驾驶摩托车在琼山区府城镇高登东街琼台师范幼儿园前,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欲抢走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被王某某及时发觉而未得手。两被告人仓惶驾车逃跑途中,与一辆的士相撞摔倒在地,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的黄金项链价值54095元。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付某、凌某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摩托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二次共计价值6万余元(其中54095元未遂),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以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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