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0日消息 2009年11月26日,一辆“摩的”在躲避海口交通局运管处协管员抓车时与货车相撞,摩托车上女乘客摔落被碾压身亡。案发后,死者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口运管处索赔153万余元。2011年初,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海口运管处协管员钟某当日执法行为违法;运管处应向死者家属支付行政赔偿款项共13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9月,法院认定当事协管员钟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死者家属向龙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未获支持。2011年12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海口运管处向死者家属支付行政赔偿款28.7万元(两审判决均已扣除已付的2万元)。
该院认为,本案适用于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比例上,此次事故是由运管处协管员钟某、司机王某学和货车司机李默三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是“三因一果”。警方认定协管员与货车司机共同承担次要事故责任,协管员未按规定穿制服、戴工作卡、也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危险区域查扣车辆,导致摩的司机为逃避而闯红灯造成事故,而货车当时正常运行,只是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因此,协管员钟某过错责任大于货车司机,钟某在40%的次要责任中,应承担35%的责任较为合理,故作出上述判决。对于此赔偿数额,死者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准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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