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政府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加大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力度
1月9日召开的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南省政府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着重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范围、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重复缴费人员的退保政策、实际缴费人员的五年过渡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设置。
有利于农民工跨省流动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这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与《条例》修订后的规定已不尽相同。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因此,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显得十分必要。
过去,曾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外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跨省流动转移就业,不利于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就业。
为了鼓励他们依法向后续缴,更好地享受养老待遇,《修改决定》明确规定:本省或外省农业户籍人员只要曾经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虽未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但曾经参加过外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后,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一时段不能重复缴费
与以往不同,《修改决定》中有一个值得重复参保人员注意的变化。今后,不论跨省流动就业参保,还是省内跨市县流动就业参保,都不能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费。
该负责人介绍说,原来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低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并入缴费基数高的个人账户。这项规定两个不足之处,一是造成重复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增加,其退休后的待遇比正常参保缴费人员高出很多,显得不合理和不公平;二是与国家相关文件不相符。
《修改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实际缴费人员五年过渡
往后,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五年过渡政策。
《修改决定》细化了过渡期内的缴费年限,即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1年;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2年;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3年;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4年;201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强化对用人单位参保监督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服务行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为基层员工投保。如何对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进行监督,限制其不依法为从业人员投保的行为,《修改决定》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要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要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修改决定》还授权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能。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如果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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