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消息1月12日 (记者 史瑞丽)今天(11日)下午,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有相应的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并据此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临床用血需求。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对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对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医疗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条例》提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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