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4日消息 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对昌江县首例醉驾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2011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昌江县石碌镇农垦水泥厂喝酒后,驾驶摩托车从水库方向往民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环城东路口路段时被昌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测,郭某的酒精含量:117mg/100ml,且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