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海南省社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申报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地税社保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保费的征收。为了确保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参保登记单位的申报核定
在省本级参保登记的单位中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办理1月份社保费的申报核定,未申报的单位请于2012年2月8日前来办理申报核定。逾期未办理申报核定的,我局将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进行核定。
二、未参保登记用人单位的申报核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应在省本级参保登记而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请及时到我局办理参保登记和社保费申报核定。逾期未办理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中“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确无缴费能力单位的申报核定
在省本级参保登记,确无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请于2012年2月8日至28日来我局申报核定。申报时需携带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确无缴费能力单位及社保费申报核定的相关文件,无确认文件的,不得按确无缴费能力单位政策申报,单位按正常申报核定的手续办理。
四、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经办详情可登录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门户网站查询(http://www.hi.si.gov.cn)
二0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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