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9日消息 2011年,海南省价格监督管理局接受500多起价格举报案件,其中物业价格纠纷占较大的比例。而不少物业公司逐渐推翻开发商卖房时的口头承诺,蓄意收回会所,自己出租赚钱、开始收游泳费、占用公用场所盈利、重复收取“日常养护费”等等,成为物业纠纷中的典型代表。
对此,有政协委员提出关于修改《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极其相关附件的建议。
政协委员指出,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但《海南办法》删除了以上条款,致使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受业主制约,加之海南省物价局收费处官员政策水平不高,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同于《物业服务合同》,让建设单位取代业主,直接剥夺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约价的权利。
没有以上条款,导致建设单位对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不一致。物业公司就对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业主收费,引起纠纷;没有以上条款,物业公司容易与物价局联手对业主进行价格欺诈。即可以不经业主同意,利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价,物价局不认为高价违法,予以批准,物业公司再以物价局批准为由而涨价。
此外,新《海南办法》实行等级收费制,并有详尽的标准。其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在各级服务等级的基本要求中的第一条,分别将各类服务收费的等级标准提高于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也就是允许二级资质物业公司按一级标准收费,明显违反国家《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海南物业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内地同类城市,物业企业服务与收费不一致现象,故而海南的物业收费纠纷不断,众多百姓告状。备案的程序存在物业公司易于暗箱操作的重大漏洞等等。
政协委员建议:一、修改《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增加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全部内容。二、修改《海南办法》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关于各级服务等级基本要求第一条,将其改为:企业应持有与物业服务等级相一致的等级资质证书。三、物业收费备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应参考房屋售价及房屋买卖时的实际收费价格审批其备案价格,房屋售价低的小区其备案价格不能高于房屋售价高的小区,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其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已有业委会的同类小区。四、调整省物价局收费处负责人,提高“为民执政”的能力与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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