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最近山西省河津市的消费者张先生给我们《天天315》节目发来了一封邮件,说他的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前不久终于是有了结果了,案子最终以他的胜诉而告终。张先生说虽然赢了官司,但还是想通过《天天315》节目来告诉大家他的维权经历,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张先生到底遇到了什么样的事情呢?话还得从两年之前说起。
消费者20万购买劳力士 来源不明真假难辨
张先生:2009年6月7日,我在西安市的民生百货解放路店买了一款劳力士表,价格是205380元。第二天我经过民生百货另一个店的劳力士专柜,工作人员说卖表的时候有一个质保卡,相当于身份证,卖的时候才填购买日期。我想起我的那块表好像就有一个日期,前一天工作人员说这个日期是出厂日期。
另外还有一个销售区域代码,大陆的区域代码是838,而我的那个表的区域代码26是国外的,不允许在大陆售卖。我怀疑这块表可能是水货,是二手货。
发现这块劳力士表有问题之后,张先生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劳力士表很可能是旧货,商家可能有欺诈行为,于是张先生便去找西安民生百货讨要一个说法。
张先生:我咨询了专业人员说这个表是水货、旧货,这是欺诈销售,但是他们不承认,称有合法手续,还拿出复印件说是在拍卖行买的。复印件当时不是太清晰,晃了一下就拿走了。但是既然他说是拍卖品,就证明这个表不是厂家进的,所以我当时就非常气愤,怎么拿旧货冒充新货。
不管怎么样,我花20万买了一个旧表,这个我无法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明规定,构成欺诈以后就要赔偿。他们不同意赔偿,说这个表没问题。
商家从拍卖行进货的手续,让张先生更加确信他买的这块劳力士表是旧表,但是商家不承认是旧表、更不承认是欺诈。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于是张先生选择了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张先生:2009年10月21日,我直接走法律途径了,委托律师去西安人民法院立案。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张先生双倍赔偿的请求,理由是商家有合法的手续,不构成欺诈,张先生不服于是上诉。
张先生:后来我就上诉了,二审基本上跟一审是一样的,一审是不支持双倍赔偿判决退货,同时按照银行利息支付20万表款的利息,我说那1000多块钱没有什么意思。
张先生本来对上诉给予了很大的希望,但是没有想到二审基本上维持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双倍赔偿,只判退表,商家返还表款并且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来支付利息,到这里,案子即将进入一个执行的阶段,就要画上句号了。但是张先生还是不服输、不放弃,他又多方寻找证据,终于发现了一个重大线索,也让案情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张先生:二审之后我通过海关部门获知拍卖手续是伪造的。后来民生公司也去调查了这个情况,因为这个柜台是租赁的,民生公司不是直接的经营者。
张先生:最终法院根据这点再审,我当时还没有申请再审,是法院调查了海关清单。从清单上看,那批表是25块,第一块表就是民生公司提供的清单,但不是我买的这块,也就是说当时拍卖没我这块表。我的这块表没有合法来源,我也向海关、公安报案了。
记者:法院最后认定的这块表不是当时拍卖的,也就是说证明了商家提供的那些资料都是虚假的,因此判定对您进行双倍赔偿。
张先生:对。退20万,然后再赔20万。
拍卖品销售法律监管缺失
主持人:历时两年半之久,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张先生凭借极强的维权意识和坚定的意志,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有请今天的两位嘉宾,中华工商时报总编室主任张立栋,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一起讨论这个案例。
张立栋:第一个感受就是维权难,因为最后尽管胜诉了,但是经历了非常长时间的波折,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是非常难的。第二是消费陷阱太多了,我们此前也关注过很多的类似案例,号称服务质量好的奢侈品以及销售奢侈品的品牌商厦居然也存在这样的消费陷阱,所以我觉得建立良好的消费环境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张星艳:我感觉目前来说很多商家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都不够重视,经营者常常会将一些影响消费者做出判断的关键信息隐瞒或者不告知,然后让消费者做出不正确的判断和选择,也就导致了今天这个案件的发生。
主持人:当初商家声称说这块劳力士表是从拍卖商进的货,有合法手续,而且之后的一审二审也认可了商家提供的手续,由此是不是可以推断出如果说手续合法,从拍卖行出来的货是可以拿到正规的市场去出售的?
张星艳:拍卖行的东西是否可以拿到正规的市场去出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便是被法律允许或者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作为经营者也是有义务将产品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己做出判断然后进行选择。
主持人:正规商场是不是可以从拍卖行进货,是不是可以销售罚没的物品,法律上支持吗?
张星艳: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主持人:如果说正规的商场可以从拍卖行进货,拍卖过来的东西拿到正规商场卖,到底应该算是新货还是旧货呢?
张星艳:这个就要判断这个物品的取向,这个物品新旧鉴定不是由消费者或者是商家说了算的,一般来说我们普遍认为的新货就是没有经过使用的物品肯定就是新的,只要经过使用就已经是旧的。
记者:商家说虽然这块表是拍卖的,但是没有人戴过应该算是新表,这种说法行得通么?
张星艳:这块表很复杂,已经经过一次买卖的货物就不能称之为新货了,应该被认定是旧货。
主持人:如果把拍卖的东西拿到正规商场销售,商家是不是应该标注清楚或者是提前告知消费者,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是不是就构成欺诈?
张星艳:这个是很显然的,因为消费者保护法有很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是有知道产品真实信息的权利的,所以商家应该有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隐瞒的信息是否非常关键,是不是有故意隐瞒或者涉嫌欺诈的行为。
张立栋:我想虽然最终的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但是还是说明了相关法律的缺失,包括什么样的商品是属于旧货、能否进入正规的商场销售,我们只能说是理论上不允许,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二手商品严谨进入正规商场。这点来说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造成了法院也没有一个很有把握的审理依据。
奢侈品消费同样同样受消法保护
主持人:怎么看待法院再审裁定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张星艳:法院的再审事实上是能够增加人们的法制观念,让普通的消费者多一些维权的方式,也会促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备,同时监督执法部门的公正、公平的执法行为,为实现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做出贡献。
主持人:对奢侈品的双倍赔偿怎么看?
张立栋:这件事情暴露出奢侈品销售中的很多不规范问题,有商家隐瞒相关信息的情况,如果法院支持消费者最终的诉求,我认为对于中国正在进行一些涉嫌违规的奢侈品商家,警示作用非常大。
主持人:张先生说到,唯一的遗憾是为此耗费了两年多时间,大量的精力,还有律师代理费和上万元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可是这些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这个赔偿到底是必要的还是可以忽略的?
张星艳:我个人认为这个赔偿确实是有必要的,但是因为当时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里面对这些费用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用合同法,这些费用可能是能够得到赔偿,但是双倍赔偿又无法适用,所以这是法律适用方面的矛盾问题。
主持人:应该提醒消费者注意什么呢?
张立栋:一是购买奢侈品的时候需要更加的谨慎,尤其是对于商品信息要做到尽可能的了解,保留相关的证据。另一方面是维权一定要坚决,良好的消费环境需要每个人的坚持和努力。
张星艳:我们要把握一个原则,奢侈品也是商品,所以奢侈品也应该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经营。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奢侈品、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商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告知或者是一些尽到相应的义务,消费者是一样可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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