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8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 唐彩荣)2月16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一起儿子假装自己被绑架联合他人敲诈父亲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迟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薛某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6月底,被告人迟某成、薛某奇、唐某因缺钱花,便商量以唐某被绑架为由,勒索唐某的父亲唐某平的钱。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三公里某村租了一间房,在出租屋内用绳子将唐某的手脚绑住,用布带将唐某的眼睛蒙住、用胶带将唐某的嘴封住躺在凉席上,并用手机对唐某进行拍照。
7月4日下午14时许,迟某成、薛某奇、唐某在琼山区某宾馆会合,迟某成用手机给唐某平发短信说其儿子唐某已被他们绑架,以伤害唐某相威胁,要求唐某平给付人民币50万元,并用手机将唐某被绑的照片发给唐某平。随后,薛某奇又多次打电话及发短信威胁唐某平,并将勒索金额降为人民币30万元,后因唐某平报警,勒索未得逞。
破案后,唐某平以唐某是其子为由,对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由于唐某 “绑架”的是自己,因此不构成绑架罪。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唐某平人民币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另一罪名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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