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加班费作为劳动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实应当依法缴纳个税,这一点毋庸置疑。换言之,国税总局明确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其实只是重复一个常识,并非新规,更无新意;然而就是这样一则常识却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笔者认为,加班费缴纳个税引不满,问题不在于加班费缴纳个税的法规本身,而在于加班费和个税背后的不满。
加班费缴纳个税首先建立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拿的基础之上。然而,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是下班之后加班有加班费可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很多中小型私营企业没有依法发放员工应当得到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费更是镜中花、水中月,员工加班沦为无偿劳动。在广大劳动者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领取的大环境下,征税的税务部门大声高喊,加班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起公众气愤显然就不难理解。
再者,虽然个税起征点有所提高,但是并不符合公众的期望和要求,绝大多数人依然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过低,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尚未建立,导致老百姓的税负过重,便对个税产生满脑子怨气,一旦有任何刺激点就会引爆,而国税总局明确答复加班费要缴纳个税无疑就是这根引线,刺痛了公众对个税的敏感神经。因此,公众对加班费缴纳个税的不满,实质上是对广大劳动者加班得不到加班费的现实不满,是对当下的高税负不满,是对个税制度本身不满,而不是对加班费缴纳个税不满。
降低和消除公众对加班费缴纳个税的不满情绪,一方面劳动部门得多加把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顺利领取应得的加班费;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切实减轻老百姓的税负,顺应民意,加大对个税改革力度,完善个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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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节假日加班取得工资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