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2日消息 过去“扒窃”只要数额达到一定程度都会入刑,而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去掉了对扒窃的数额要求,将之变成行为犯,“小额扒窃”亦可入刑。今年以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就对多起“扒窃”犯罪进行了宣判。
1月6日,被告人叶逢满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去年8月30日21时许,叶逢满在海口市解放西路一带看到被害人蔡某背着挎包和同伴路过,叶逢满趁其不备,伸手从侧面将其放在挎包内的一个棕褐色钱包扒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7元。叶逢满在盗窃得手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此前,叶逢满因扒窃被治安拘留过5次,受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月9日,聋哑人潘某(女)、唐某和滕某因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83元的财物,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去年8月4日8时许,潘某、唐某、滕某三人搭乘海口市1路公交车行至海口市明珠广场附近时,利用公交车上人多拥挤的环境,由唐某和滕某故意挤到被害人黄某旁边,用身体挡住旁人视线,潘某动手从黄某的单肩背包内盗取价值383元爱国者牌半岛铁盒系列MP5一部,被当场擒住,人赃并获。潘某、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
2月13日,被告人方耀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去年10月21日凌晨3时30分,被告人方耀强进入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上村一4楼的房间内,乘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取其放在枕边的一部黑色直板OBE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被害人发现后追到一楼,与该房房东一起当场将其抓获。
小偷小摸、扒窃、入室盗窃等行为一向为百姓所痛恨。近年一些人大代表反映,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做出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扒窃、入室盗窃不论数目,都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刑庭庭长韩晓波介绍说,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海南省内,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1000元以下的,通常被处以治安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不管涉案数额大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一律将受到刑事处罚,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而且,入刑以后被判处的是刑事犯罪,如果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按照累犯加重处理,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威慑力的一方面。《刑八》的规定对一些多由儿童、残疾人构成的扒窃集团作案也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