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3日消息 海口市灵山镇一女子在2005年购买了一块集体用地及该地上的一幢二层楼房。由于该楼房没有房产证,因此双方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卖房者起诉该女子,要求其返还该集体用地的土地证并赔偿损失。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黎丰与陈芳夫妻俩在没规划许可、未报建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集体所有的集体用地上建造了一幢二层楼房。2005年5月,黎丰夫妇与海口市灵山镇57岁的林琴签订《集体用地及楼房转让协议书》和《转让土地及楼房协议书》,将该集体用地使用权及该楼房转让给林琴,总价为21.3万元。林琴支付18万元后,黎丰夫妇将土地证及房子交给她。
随后,林琴花了3000元将房子装修后进行租赁。截至2008年5月,林琴共获租金4.1万元。但黎丰夫妇一直未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2008年,黎丰夫妇一纸诉状将林琴告到海口美兰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集体用地及楼房转让协议书》和《转让土地及楼房协议书》无效,要求林琴返还该集体用地土地证件及赔偿损失4.5万元。
林琴反诉称,原告长期拒绝兑现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的承诺,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林琴请求法院,让黎丰夫妇赔偿楼房升值及装修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黎丰夫妇在没有规划、报建的情况下,擅自在该集体用地上建造两层楼房,该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黎丰夫妇出售集体用地及楼房损害了集体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两份相关协议无效。
因本案双方均有过错,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作出“(2010)美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林琴返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原告黎丰夫妇;原告黎丰夫妇则返还被告林琴集体用地及楼房转让款18万元,并支付该楼房增值款7.76万元。(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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