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6日消息(记者杨杰)从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海南将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用材料费用进行规范。参保人单次住院、单个医用材料单价在500-1000元的,参保人需自付10%,单价超过30000元的,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用材料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的,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是有资质的厂家生产、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另外,定点医疗机构要掌握好临床适应症,不得滥用医用材料,不得诱导、暗示、强迫参保患者使用。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医用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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