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7日消息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的范围包括哪些?又有哪些情形不适用呢?25日,记者就问题采访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部门负责人。
海口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凡是海口市城区内和高速公路(海文线40.14KM及东线30.5KM以内)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人员伤亡,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当事人轻微受伤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程序办理。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当事人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者标记,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报警和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处理。
这五种情形分别为: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有争议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如遇到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车的;车辆无法移动的;一方驾驶人逃逸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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