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事故赔偿案”中的合理与荒诞
来源: 武汉晚报 作者: 时间:2012-02-28 11:09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造成包括妻子李冬梅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全责。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为母亲索赔,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其34万元。
公车私用肇事后,单位反倒给予赔偿!这让许多网友备感荒诞。
但是,不得不说,从法律角度看,赔偿是成立的。其一赔偿对象是事故中并无过错的李冬梅,二者虽为夫妻,但毕竟是法律关系上相互独立的个人。因此,对李冬梅的赔偿,在法律上并不能等同于是对张文新的赔偿。其二,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县人大,不是直接责任人,但存在过错,因为没有尽到严格管理的责任,放任了张文新的公车私用行为。
法律上有理,感受上却荒诞。毕竟,原告张文新之子,与受害人李冬梅、张文新三者之间,原本就是利益高度一体化的一家人。因此,34万的赔偿,从现实人情角度上看,确乎难免给人一种“肇事者张文新得到赔偿”的逼仄印象和实际社会效果。
症结还是在“公车私用”这个总源头。因此,对于此案,该争议不是判决赔偿,而是如何从制度的源头,将公车的管理、使用、责任充分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杜绝和防范公车私用的泛滥。(张贵峰)
(编辑:郑克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