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9日消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王娇峥)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男子殷某兵和殷某光合谋入室盗窃铜线后,打电话叫卓某文开一辆摩托车帮忙将赃物运走。近日,万宁法院对犯盗窃罪的殷某兵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卓某文判了刑。
2011年1月8日21时许,殷某兵伙同殷某光(已判刑)翻墙进入乌场钛矿厂的刘某家,盗走9捆新铜线及一包废旧铜线。盗窃得手后,殷某兵联系卓某文开来一辆摩托车,帮忙将该些赃物运走。卓某文明知该铜线是殷某兵、殷某光盗窃所得的赃物,依然帮忙运走藏匿起来。次日,殷某兵把一袋废旧的铜线卖掉,所得赃款和殷某光一起购买毒品吸食。同月10日,殷某兵、殷某光、卓某文将剩下的新铜线剪断捻成小捆,并经卓某文介绍,于2011年1月11日卖给万城镇白沙坡村收废品的顾某,得赃款2830元。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4065元。
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殷某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卓某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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