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6日消息 3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为推进实施“海南文明大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和教育力度,构建安全、畅通、文明道路交通环境,海南省公安厅决定用8个月时间集中整治22种常见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行动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11月10日。
据介绍,此次整治常见的22种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有:1、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2、占用应急车道;3、超速驾驶;4、酒后驾驶;5、疲劳驾驶;6、机动车闯红灯;7、机动车强行超车;8、机动车超员超载;9、假牌套牌;10、机动车违法变道争道抢行;11、机动车骑压单双实线;12、机动车违法掉头;13、机动车违法停放;14、开车打手机;15、驾乘机动车辆不系安全带;16、逆向行驶;17、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18、电动车未登记(限海口区域,办牌结束后);19、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20、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21、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22、行人违反规定横过道路。
为确保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公安厅成立了全省整治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副主任、省长助理、公安厅长贾东军任组长。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整治,使酒后驾驶、闯红灯、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22种常见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全省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进一步增强。
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22种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在对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和公安部105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相关规定,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先进行办班教育。同时,还要通过媒体曝光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单位抄告交通违法通知书、举报交通违法有奖等方法方式,进一步提高违法当事人对文明交通的认识,强化群众出行的自律意识,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文明出行氛围。
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要加快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人过街通行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要进一步完善路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门前路段警示、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的设置;要优化区域路网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停车泊位;要完善道路防护设施、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要加大科技投入,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提高科技应用与管理水平,向科技要警力。
省公安厅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联合媒体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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