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公布,
“十二五”末两成人可住上保障房
粤暂停新建经适房住房保障以公租房为主
争取国家公积金建房试点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
■廉租房、直管公房等保障房逐步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只租不售
■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给予补贴
■筹资土地出让收益逾10%建公租房
《方案》提出,省财政将逐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方案》还提出,将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公租房建设贷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在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方面,《方案》还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投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在公租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方案》提出,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方案》明确,广东将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方案》提出,省政府将成立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今年第二季度前,各市、县必须公布实施具体方案。
公租房只租不售,单套面积40平米左右为主
《方案》提出,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将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同时,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大学生外来工可住公租房
《方案》提出,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也就是说,未来包括刚毕业大学生在内的“夹心层”也有望享受到公租房的保障。
依据“分类保障”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根据《方案》,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具体的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则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单位建公租房纳政府监管村集体建房不得分拆确权
在建设模式上,《方案》进行了一系列创新。除了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外,还鼓励社会投资、单位自筹、开发项目配建、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等多种方式。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单位自主筹建模式,《方案》明确其将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而开发项目配建模式中,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对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方案》明确必须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并且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方案》特别强调,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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