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宋 嵩 海口网3月8日消息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连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这样一部程序基本法,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刑诉法的规定关乎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保障,因此关注刑诉法修改,就是关注公民自身。
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也是近几年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次总结,将更加适应惩治犯罪和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
■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首次“大修”承认无罪推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改。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亲身参与了刑诉法的起草制定及修改,他回顾第一次“大修”时说,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经验,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10多年实践证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同时,1979年到1996年,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从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起诉与审判方式以及执行等,都提出了一些需研究的新问题。
顾昂然回忆,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强制措施,解决收容审查问题;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三是规范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四是扩大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五是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庭审作用。
1979年刑诉法全文仅164条,1996年首次修正后增订为225条,特别是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国际社会认为这是中国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