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揭秘 16年后刑诉法再次大修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诉法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专家透露,本世纪初,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
草案亮相 两次审议版本数易其稿
2009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见,并反复与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
该稿于2011年8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亮相。经过初次审议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2月,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
今年1月11日,人大法工委又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阅读讨论。
经讨论,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曹康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诉法修订此前也向国务院法制办征求过意见,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
大修原因 公检法上千条解释“打架”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将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条!
原法总共才225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就有原法的将近五倍之多。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连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
侦查期间可请律师
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异地侦查律师伪证案
非法取得证据无效
证人出庭作证获补助和保护
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及时通知家属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保护未成年人写进刑诉法
贪官逃匿后财产可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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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949年-1979年)
制定刑诉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借鉴前苏联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
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1980年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
刑诉法二次大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
司法实践中出现和发现的很多问题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也促进立法再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进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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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审议
拘留逮捕: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讯问疑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证人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律师辩护: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死刑复核: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次审议
证人出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审判程序: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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