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五处修改。
此前的3月10日,经表决,已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八处主要修改。
14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等,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上午10时的闭幕会,将表决此草案。
【修改意见】 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报告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五条。有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关于第十八条。有代表提出,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还可以补正或者作出解释不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况可限于在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关于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有代表建议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关于第九十三条。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关于第一百零八条。有代表提出,应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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