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是否得到家属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文裕章赔偿了胡菁家属128万元,但是胡菁的家属并没有出具对文裕章的谅解书,此后还曾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这说明被害人的近亲属并未达成对文裕章的谅解,社会矛盾并未缓和。
文裕章的辩护人则表示,文裕章家人当初将128万元赔偿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时,就已经带有附带条件——胡家出具谅解书,否则不需要将款项支付给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万元,就应该表示了对文裕章的谅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儿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亲属,文裕章的女儿也写了一份对父亲的谅解书,请求法庭对文裕章从轻判处,让父亲回到他们身边。
文裕章的辩护人还当庭将文裕章和胡菁女儿的谅解书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公诉人表示相信谅解书出于文裕章女儿之手,但其女儿今年才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该证据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焦点3
该判缓刑还是入狱?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但一审判决对文裕章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此案缓刑的适用给社会导向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难与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裕章的行为对夫妻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造成极大的冲击,给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带来极大的破坏。对其适用缓刑,会给社会导向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有效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检察官表示,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有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胡菁后经鉴定可能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但脑死亡没有被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虽然文裕章没有采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而实施的是拔掉气管插管的行为,但并不影响主观恶性,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无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文裕章的行为性质不是消极的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而是积极的杀人行为。
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文裕章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时,本应念夫妻之情谊,挽生命于将倾,却不顾劝阻,急施杀手,将妻子的生命终结。其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让双方亲人饱受折磨和煎熬,社会影响恶劣。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能因此减轻好几个量刑“档次”,对文裕章的量刑应该从故意杀人罪10年的起点刑作为基础,再考虑其自首、赔偿等情节。
文裕章的辩护人则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将文裕章送进监狱,才能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职在家照顾一对儿女,其儿女在父亲的呵护下学习成绩有了明显进步,生活也很稳定。文裕章已经在看守所待了两年,受到了惩罚,如果现在又判处其有期徒刑,将其送进监狱,让他的儿女再次失去父亲的照料,并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
文裕章庭审多次恸哭拭泪
坚称拔管是让妻不再受苦
昨日下午2时,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文裕章来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裕章穿黑色外套加深色衬衣,一直低着头,神情落寞。文裕章看见有媒体在等候,马上以手遮脸,快步走进了法院。
庭审过程中,文裕章断断续续地回忆起当日事发的经过,说着说着就泪流满脸,声音哽咽。法官和检察官都多次出言要求文裕章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庭审辩论阶段,文裕章更是几度中断陈述。
文裕章说:“我对我老婆的感情,不是像你们说的那样(不忠),我是深爱着她。那段时间我工作很忙,我还答应了她忙完这段时间后一起出去旅行。”他描述说,当天他们一起带小孩到海边玩,大家玩得很开心也很累,晚上胡菁在家中突然晕倒后,他马上送她去医院,并且给医生下跪,请求医生尽全力救治。“那几天我除了回家洗澡的时间,就一直待在重症监护室外。探病时间就进去给我太太按摩手脚,跟她说一些刺激的话,希望她能醒来。我说,‘孩子等你回家煮饭啦’、‘你还答应我一起去旅行的’。”
伴着不时地抽泣、擦眼泪,文裕章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愿意全额赔偿。他还为自己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是妻子昏迷抢救期间,他虽然和女性同事长时间通话但这并不能证明自己对妻子不忠,夫妻感情很好。二是当获知医生要对妻子行“割喉”手术,自己情绪失控,想让妻子保持完整身体,有尊严地离去。三是妻子已经命悬一线,连植物人的标准也达不到,到这一步,怎么还忍心去害她?
在最后陈述阶段,文裕章流着眼泪说,自己确实做错了,对不起胡菁,对不起岳母,也对不起一双子女,希望岳母能够原谅自己。现在自己没有工作,主要就是在家照顾子女。现在孩子在他的照顾下学习成绩好了,笑容也多了。他希望法官给他机会,让他能留在子女身边继续照料,弥补过错。
省检阐述抗诉理由:
不属“情节较轻” 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昨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何雄伟出庭支持抗诉,并当庭宣读抗诉书,抗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有误。文裕章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称,事发时被害人处于脑死亡状态,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拔管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但检察机关认为,“脑死亡”状态只是医学理论概念,没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在法律上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是具有生命体征的自然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之时,用自己的双手将其生命终结,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二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眼见爱妻救助无望,不能自控进而冲动拔管的主观动机有误。文裕章明知行为必然导致妻子死亡仍强行拔管,主观恶意明显,犯罪目的明确,属于直接故意。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但因其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仍未修复,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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