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债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是由于人民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中国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这是这七个字在2004年写入中国宪法后,又一次被写入一部重要的中国法律。3月14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近3000名代表高票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严限“不通知”家属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新修正的刑诉法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审议过程中,我们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条件作出几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公布后,社会产生一些误读,很多人理解为增加了一种不通知的情形,意见很大。”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股票等列入可冻结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债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是由于人民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财富增加,财产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存款和汇款了。有的变成了基金份额,有的变成了一些股权,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郎胜说,在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时候,如果赃款赃物等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同样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固定一些证据的时候,如果这些证据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那么也同样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对此,刑诉法修正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陈卫东说,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要与时俱进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6年后,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这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在此次新修正的刑诉法中体现得非常具体——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集中体现。
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又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这都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说:“从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可以看出,我们从强调打击犯罪发展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状况,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中国的法学家还认为,立法既要前进又不能超越实际。所以刑诉法的修改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还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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