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7日消息 3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海南将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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