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9日消息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未谈妥,琼海市有关部门就将该市博鳌镇教师街7户居民房屋土地挂牌出让,并且为第三人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详见本网2011年1月11日报道《琼海国土局先斩后奏居民房子未拆地已拍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7户居民将琼海市规划建设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王贻江等7户被拆迁户诉称,他们合法拥有位于琼海市博鳌镇教师街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2010年8月30日,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向第三人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上记载第三人因博鳌亚洲论坛综合服务区及配套项目的建设,需要拆迁他们的房屋。他们认为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一是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严重失实,且第三人没有依法提交颁发该证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二是没有履行听证程序,也没有告知他们申请听证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发放。这些被拆迁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琼海市规划建设局颁发给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琼海市规划建设局辩称,其颁发给第三人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合法,依法不应撤销。一是第三人在向该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已经提交了相关文件,该局也予以审核,只是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曾填写而已;二是第三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授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因此该局按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三是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目前已经过期,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许可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
2011年10月23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告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在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办理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影响其合法性,据此驳回了7户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
王贻江等7户被拆迁户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些被拆迁户认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琼海市规划建设局所提出的和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均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事实上,第三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并未向被上诉人提交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材料。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基本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是完全没有任何依据的。
2012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在答辩中仍坚持认为,其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合法,且目前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许可的期限已过,就这些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来说,其诉求已经不存在,既然诉求不存在且该局的行为也不违法,就没必要撤销。
当天法院并未当天作出判决。
“琼海市有关部门不和我们商量一下,就把我们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房产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而且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更为离谱的是,在没有核实我们的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连我们的房屋都没进入,就以对我们的房屋作出评估,按照这个评估价格,我们的房屋价格还不够当时博鳌类似房地产价的十分之一(这些被拆迁户的房屋评估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如果不是媒体曝光他们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我们的房子早被拆成废墟了。”庭审结束后,王贻江等7户被拆迁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琼海市有关部门在收回博鳌镇东山路教师街国有土地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将坚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寻求一个公正的说法。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相关链接:
海南琼海:博鳌三月人气旺 四海游客沐春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