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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大盗”的13年罚单何以有些刺眼
“故宫大盗”的13年罚单何以有些刺眼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时间:2012-03-20 10:18

  去年,故宫文物被盗案引起舆论哗然,主角石柏魁更是成为众矢之的。3月19日上午,故宫失窃案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罚款1.3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但认定其有坦白情节。

  思来想去,还是无法给石柏魁安上“故宫大盗”的帽子:这既是因为他“没有事先踩点、没有作案工具”的“技术水准”实在不登大雅之堂,更因为其盗窃手段和方法与“溜门牵羊”无异——而警方正是根据其留下的大量指纹,仅用了58小时就侦破了故宫失窃案。顶多,他算为《笨贼一箩筐》平添了新的笑料而已。

  说这些,绝无为石柏魁“漂白”的意思。作奸犯科,再“像孩子一样懵懂无知”,毕竟不是“孩子”,有行为能力者自当为其行为埋单。比之于此前的行窃故宫者,石柏魁已算万幸。在《刑法》修改前,盗窃罪在判刑时曾经顶格至死刑,在建国后故宫5次被盗案中,3人被判无期,2人被判死刑。

  法律上的纠结,自有专业人士去操心。13年还是15年、无期还是有期,都遮不住“重罚”的意味,毕竟,“社会危害性极大”是故宫文物被盗案的定性之词。但这样的判词,其实同样适用于故宫:3个月内发生的“八重门”事件,“失窃门”、“错字门”、“会所门”、“哥窑门”、“拍卖门”……哪一起不是“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对去年连发的诸多事件,故宫博物院新任院长单霁翔透露,该院正在制订《故宫总体保护规划》,将分别从10个方面提升故宫的管理——但这毕竟有些事后诸葛的意味,好比石柏魁说“以后打死也不去故宫了”。

  故宫不是民资或合资企业,既然是公共财产,偷盗者伏法埋单,牛栏关猫的“守夜人”恐怕也难逃其咎。一方面,比之于偷窃者的罪行来说,看管不严、监管不当的过失,似乎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如果管理者可以不被追究,善良的民众恐怕难免要替石柏魁叫声冤屈:你要是看好门,别人的悲怆命运会不会逆转呢?另一方面,对石柏魁的惩戒,当然是为了突出“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以此彰显故宫的尊崇地位与不可侵犯的意思,于法律来说,责罚对等是个最基本的规则,被盗物品价值高,自然罚单就高——那么,看管的文物价值大,肩负的法定责任为何反而模糊不清?

  以石柏魁的13年罚单比贪官、比其他,不过是情绪之言、偏颇之词,但这样的罚单比之于故宫管理方“人人都是责任人”的信誓旦旦,显然多少又有些“意难平”之感。但愿故宫失窃案的一审是个号角,督促对应的“当事方”早点回归到权责的天平上来公平度量。(邓海建原题:石柏魁的13年罚单何以有些刺眼)

 

相关链接:

“故宫失窃案”今日判决 “大盗”石柏魁被判刑13年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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