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2日消息(记者 谢舒)在今天召开的海口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草案)。
五件被提请修改的法规为:《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据介绍,行政强制法规是一种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利于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社会的规范和稳定。而现行的这五件地方性法规,有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需一定的修改。
其中,《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违法施工作业、娱乐场所经营、违法开办露天娱乐场所等环境污染设定了“暂扣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械和工具”、“暂扣实施违法经营的器材”、“暂扣违法经营的器材”。
本次提请修改审议的《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议取消以上暂扣“器材、器械、工具“等内容。同时,建议将罚款金额加上底线,明确一个罚款范围。原娱乐场所经营造成环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露天娱乐场所处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修改审议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建议取消对“随意丢失犬尸拒不改正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为处理,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的内容。因为该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代履行的规定。但保留“违法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条例也建议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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